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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与闭桂香、陈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闭桂香,陈纯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37号。法定代表人郭光荣。被告闭桂香。被告陈纯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与被告闭桂香、陈纯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与被告已经另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到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8元(已按撤诉案件减半),由被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覃荣利审 判 员  王景山人民陪审员  韦清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柳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