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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付才与潘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738号原告刘付才,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潘书娜,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才与被告潘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才的撤诉申请是合法的,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付才负担。审判员郑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