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徐树学诉毕振刚、韩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学,毕振刚,韩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徐树学,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二十家子村第五组0738号。被执行人毕振刚,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西营子乡五家子村上塔组0013号。被执行人韩贤文,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二十家子镇文家沟村侯家沟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3)朝县民廿初字第7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贤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朝阳市分行的存款4000元予以扣划至朝阳县人民法院帐户。执行员 韩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匡景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