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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1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新英与安徽省轴商特钢有限公司、吴振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英,安徽省轴商特钢有限公司,吴振文,蔡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155-2号申请执行人:孙新英,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轴商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振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振文。被执行人:蔡维俊,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财务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申请执行人孙新英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轴商特钢有限公司、吴振文、蔡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30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安徽沃尔德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轴商特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的两处房产进���公开拍卖。该房产经两次降价,三次拍卖,均流拍。在变卖过程中,2015年7月15日,冯某(身份证号码××)以187万元(第三次拍卖流拍价)购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安徽省轴商特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的两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冯某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冯某时起转移。二、冯某(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