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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信瑞亮与董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瑞亮,董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庭:执一庭拟稿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名称申请执行人信瑞亮被执行人董会明法律文书(2014)丰执字第512号密打印份数:打字:翟海波校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信瑞亮。被执行人董会明。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执行信瑞亮与董会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董会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信瑞亮赔偿款27722.6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15.84元。现因被执行人董会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占存执行员  张英龙执行员  刘春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