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刑执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亚权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2306号罪犯李亚权,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盐刑一初字第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20日经本院以(2011)执字第31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8月1日经本院以(2013)镇刑执字第30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李亚权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四万元已缴纳。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亚权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为,罪犯李亚权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竞审 判 员  杨道骏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