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71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