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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71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