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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泰靖孤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惠平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郑本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