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698号原告:曹某,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姚某,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在安徽白湖监狱服刑,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周桂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