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占军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高某某,现住青冈县。被告申某某,个体户,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主动放弃诉权,被告未提起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宝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