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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陈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理人:邓某,住址同上。被告:陈某乙,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陈某丙,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