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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对王景学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王景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911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代表人:XX,系靠山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王景学,男,汉族,1955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09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在该信用社借款28000.00元,利率为:9.9‰。约定还款日为2011年3月10日,并提供贷款凭证、贷款合同各一份。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人在2009年12月27归还本金4030.48元及上述本金对应的利息后未按约定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23969.52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景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靠山信用社借款23969.52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09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33.0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接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