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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中原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原盛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0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中原盛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96号B区7号。法定代表人:崔福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中原盛丰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丽娜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雅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