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蔡茂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幸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茂院,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331。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蔡茂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玉碧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