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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7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雷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王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7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雷超,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任丘市。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57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雷超的银行存款20500元,现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王雷超的银行存款19126元,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雷超的银行存款20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宁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