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翠红与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红,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杨翠红。被执行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纺织路12号。法定代表人魏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清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15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