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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监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欧阳维纳与李英、欧阳树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欧阳维纳,李英,欧阳晓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监字第00026号原审原告欧阳维纳,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李英,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欧阳晓林,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欧阳维纳与原审被告李英、原审第三人欧阳晓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2)开民一初字第033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耿明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