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星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连姣与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姣,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星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姣。被执行人蒋敏。本院在执行李连姣与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星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姣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星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建林审 判 员  赵国胜代理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克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