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谢平胜与杨胜平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228号申请执行人谢平胜,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胜平,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谢平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胜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杨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陕KZ83**号现代胜达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发动机号码:G4KEBU364462),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申请人谢平胜与被执行人杨胜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谢平胜同意,由被执行人杨胜平于2015年6月25日前将陕KZ83**号现代胜达牌小型越野车一辆(发动机号码:G4KEBU364462)移交法院,并由被执行人杨胜平之子为杨胜平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