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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695号_程汝飞、黄宝雪与黄秀苇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汝飞,黄宝雪,黄秀苇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695号原告程汝飞,男,汉族。原告黄宝雪,女,汉族。被告黄秀苇,女,汉族。原告程汝飞、黄宝雪诉被告黄秀苇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汝飞、黄宝雪,被告黄秀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黄某君于2012年12月3日出生于深圳市某人民医院,系由原告黄宝雪所生,但根据2013年1月5日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黄某君母亲姓名一栏信息登记为被告黄秀苇的姓名,实属被告黄秀苇擅自登记所致。经原、被告协商未果后,为确认原告程汝飞、黄宝雪与黄某君之间的亲子关系,原告程汝飞、黄宝雪于2015年5月18日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就原告程汝飞、黄宝雪与黄某君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了《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深医〔2015〕物鉴字第0654号),鉴定结论为原告程汝飞、黄宝雪的基因型符合作为黄某君亲生父母的遗传基因条件。经计算,累计亲权指数(CPI)为860325122,亲子关系概率为99.999999883%。鉴于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原告程汝飞、黄宝雪系黄某君的亲生父母,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现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程汝飞、黄宝雪与黄某君之间的亲子关系;2、黄某君的抚养权归原告程汝飞、黄宝雪所有。被告答辩称,针对两原告的起诉,被告没有意见,要求尽快更正。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汝飞与黄宝雪于2004年8月30日登记结婚。黄某君于2012年12月3日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上写明母亲姓名为被告黄秀苇,接生机构名称为深圳市某人民医院,出生证编号为M441691206,签发日期为2013年1月5日。两原告主张其为黄某君的亲生父母亲,并提交了深医〔2015〕物鉴字第0654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该鉴定意见书由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5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为支持程汝飞、黄宝雪与黄某君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表示认可。庭审中,原、被告表示,被告黄秀苇系原告黄宝雪的姐姐,黄某君现由原告抚养;因黄某君出生时,原告程汝飞在外出差,而原告黄宝雪的证件都在原告程汝飞处,当时原告黄宝雪需入院生产但没有相关证件,故登记的入院产妇姓名为被告黄秀苇,在填写黄某君出生证信息时,为保持一致,被告黄秀苇在出生证上母亲一栏填写了自己的姓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出生医学证明及结婚证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两原告提交的深医〔2015〕物鉴字第0654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程汝飞、黄宝雪与黄某君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故本院据此确认原告程汝飞、黄宝雪与黄某君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两原告据此主张黄某君的抚养权归两原告所有,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程汝飞、黄宝雪与黄某君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二、黄某君的抚养权归原告程汝飞、黄宝雪所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广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