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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金忠勤与徐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勤,徐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952号原告:金忠勤,经商。委托代理人:毛劲松,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东,经商。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了原告金忠勤与被告徐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琳琳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朱琳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傅俊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