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与齐红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齐红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矿区矿市南街6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珍,该公司收费科科长。被告齐红彦,1974年12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红彦供用热力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市矿区新恒兴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