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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其建与刘鹏程、骆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建,刘鹏程,骆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719号原告周其建,居民。被告刘鹏程,居民。被告骆海涛,居民。原告周其建诉被告刘鹏程、骆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蒿士建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其建、被告刘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其建诉称: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刘鹏程因患有尿毒症多次从原告处借款用于看病,共计借款92000元,由被告程鹏程向原告出具借条,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款,被告程鹏程未予归还,被告骆海涛系刘鹏程妻子,该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清偿。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鹏程、骆海涛归还原告借款9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刘鹏程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共计92000元属实,但我现经济困难,无力归还。被告骆海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鹏程、骆海涛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刘鹏程共计向原告借款9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其建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备注:以前因生病累计借款刘鹏程2015年2月10日”。后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刘鹏程答辩、借条、二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鹏程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刘鹏程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鹏程应负还款责任。被告刘鹏程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骆海涛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借款利率,故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鹏程、骆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其建借款9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被告刘鹏程、骆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6页/共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