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锦全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307号罪犯黄锦全,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汕尾中法刑二初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锦全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锦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锦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2月16日,共获20次嘉奖;2014年1月、7月、2015年2月均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锦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锦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