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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中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学英与李军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初字第8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李某某已保证改正错误而给予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