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宇峰与陈恒贵,张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峰,张永利,陈恒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04号原告王宇峰,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袁静,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利,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陈恒贵,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王宇峰与被告张永利、陈恒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5元,原告王宇峰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原告免交案件受理费2045元。审判员 郭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银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