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万波钢板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永生五金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万波钢板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永生五金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80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万波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东兴工业区同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钟春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永生五金配件厂。经营场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滨东路65号。经营者:钱爱玉,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永生五金配件厂业主(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万波钢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永生五金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万波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1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万波钢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贤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