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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经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XX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张集库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经催字第18号申请人:浙XX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集库。申请人浙XX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华分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130005130464451,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1日,出票人为金华市天翔包装彩印厂,收款人为金华市荣进纸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华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XX强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 睿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梅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