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胡国栋、湖南华驰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胡国栋,湖南华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6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力耕,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涌晓。委托代理人段妙红。被告胡国栋。被告湖南华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立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告胡国栋、湖南华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胡国栋、湖南华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6293元,减半收取314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滔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