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孝春与马新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孝春,马新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10号原告朱孝春,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陈楚裕,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俊,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新国,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孝春与被告马新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阮广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