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与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67号。法定代表人孙书有,总经理。被执行人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日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日建,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公司与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日建借款及担保协议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2)京仲裁字第0386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日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民用飞机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537685.2元等。执行中,被执行人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交付案款520000元,并提交其所有的古井贡酒26年45度原浆酒579箱(3474瓶)及古井贡酒26年50度原浆酒117箱(702瓶),本院对上述古井贡酒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古井贡酒予以评估后,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和网络公开变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最终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2561472元接收了查封财产。被执行人九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案款中,扣除评估费44010元和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仓储费60000元,余款415990元发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本次执行中,已执行案款2977462元,被执行人尚有14560223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2)京仲裁字第038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全新代理审判员 唐述梁代理审判员 樊 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