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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密市高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密市高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393号申请人高密市高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高密市高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山东中柏韩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金融机构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0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