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吕丽娟与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许世和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丽娟,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许世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吕丽娟,女,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崔卫国,系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江源区孙家堡子。法定代表人朱青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江源区孙家堡子。负责人,张正勇,系主任。被告许世和,男,住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丽娟诉被告白山市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许世和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吕丽娟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元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