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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彦梅与张振光、徐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梅,张振光,徐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30-4号申请执行人杨彦梅。被执行人张振光。被执行人徐秋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振光、徐秋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秋兰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徐秋兰所有的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18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李明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