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济南鑫德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济南鑫德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98号原告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住青州市高柳镇天桥宋工业园。被告济南鑫德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济南天桥区药山工业园蓝翔路32号。本院在审理山东贝特起重机有限公司诉济南鑫德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2015)青商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划拨银行存款支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济南鑫德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农行济南无影山支行的银行存款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