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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于福厚与王忠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厚,王忠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于福厚。被执行人王忠高。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福厚与被执行人王忠高买卖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忠高暂无音讯,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牟民三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