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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宋小辉诉被告余良顺垫付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辉,余良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宋小辉,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钱云娟,1973年9月7日生。被告余良顺,男,1965年11月3日生。原告宋小辉诉被告余良顺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斌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小辉的委托代理人钱云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良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小辉诉称:其与被告余良顺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份,余良顺在其经营的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累计欠其彩票款80879元,并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一张欠条。此后余良顺避而不见,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余良顺立即归还其垫付款80879元。被告余良顺未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余良顺曾陆续在原告宋小辉经营的彩票投注站购买彩票,宋小辉为余良顺垫付部分彩票购买款。2015年5月25日,余良顺向宋小辉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宋晓晖人民币捌万零捌佰柒拾玖元正(¥80879),今欠人余良顺,139××××8306。2015.25/5”。审理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余良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宋小辉与被告余良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宋小辉为余良顺垫付款项,可以要求余良顺依约清偿债务。被告余良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余良顺返还原告宋小辉垫付款8087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1元,由被告余良顺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宋小辉垫付,余良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代理审判员  朱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