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商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商初字第0352号原告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天津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顶飞,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工十路与牡丹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士亚。原告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俊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顶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缝纫设备配件,双方经过对账,截止2014年7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7014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47014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为其诉称,提交的证据有,1、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往来对账单,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47014元;2、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系经营缝纫设备及零配件销售等项目的企业。自2014年3月起至,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缝纫设备的零配件。至2014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4年7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7014元。该货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之间买卖缝纫设备零配件等事实存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从原告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货物,应当给付原告货款,现被告未给付原告货款147014元,系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47014元及自2014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祥泰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70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7014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86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56元,由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被告江苏宝诚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判员 陈俊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