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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43号原告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三埠区长沙虹桥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炽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勇,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秋帆,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徐市。法定代表人朱建昌。委托代理人盛坤元。原告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华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秋帆及被告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坤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但被告长期拖欠货款。截止到2015年4月14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605888.9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被告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结欠的买卖款605888.9元并承担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辩称:结欠原告货款属实,现无力一次性偿还,愿同原告协商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开始,双方开始发生业务,由被告向原告购买FDY涤纶工业丝。后在2015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还款计划,提出由于其公司主要领导人投资失误导致资金紧张,拖欠了原告货款605888.9元,其愿意从2015年4月份开始每月还款10000元。原告收到被告的还款计划后,于2015年4月17日寄出一份律师函,根据该函件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还款计划、律师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联新(开平)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买卖款人民币605888.9元,由其出具的还款计划予以佐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清货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结欠的货款,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结欠的货款605888.9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29元及保全费3620元,共计8549元由被告常熟市昕晖制线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