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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韩玉霞与张桂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霞,张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218号申请人:韩玉霞,农民。被申请人:张桂珍,农民。申请人韩玉霞申请执行张桂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玉霞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地址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的(2014)怀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奚静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