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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薛国霞、王屹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国霞,王屹松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政府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卢亚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荃,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国霞。被告王屹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恒大富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国霞、王屹松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彦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