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鹏飞 申请执行赵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赵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赵小松,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小松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轮后扣留被执行人赵小松工资,每月扣留贰仟伍佰元至陆万壹仟七佰二十元止,此款扣划至申请执行人王鹏飞卡内。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