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鹏飞 申请执行赵小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飞,赵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王鹏飞,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赵小松,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小松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轮后扣留被执行人赵小松工资,每月扣留贰仟伍佰元至陆万壹仟七佰二十元止,此款扣划至申请执行人王鹏飞卡内。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