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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曾平、吴应善与吴应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平,吴应善,周金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866号原告:曾平。委托代理人: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应善。委托代理人:薛金春,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金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平与被告吴应善、第三人周金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平于2015年7月1日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应善、第三人周金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平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平撤回对被告吴应善、第三人周金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曾平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育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颜确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