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秀华等与孔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华,孙历,孙彬,孔强,阜南县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吴亮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90-2号原告:王秀华,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铜山县。原告:孙历,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孙彬,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强,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程登豹,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南县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广彬,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马宝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亮亮,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负责人:王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华、孙历、孙彬与被告孔强、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吴亮亮、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亚南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