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孙晓云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涛,孙晓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刘海涛。委托代理人张燕,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晓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孙晓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晓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5万元,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孙晓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止。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颜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