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顾建明与钱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建明,钱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顾建明,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钱振伟,联系电话。申请执行人顾建明与被执行人钱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执行费,35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钱振伟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且债务较多,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