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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宋志良与路明、武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良,路明,武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宋志良。被执行人路明。被执行人武利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志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明、武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5200元,尚未执结。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县执字第128-1号审 判 长  武 江代理审判员  陈士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