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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旺诉被告马凤军承揽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旺,马凤军,黎春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王连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马凤军,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黎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原告王连旺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