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旺诉被告马凤军承揽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旺,马凤军,黎春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王连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马凤军,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黎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0元,由原告王连旺承担。审判员 高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小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