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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祝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周某某,女,l986年4月29日出生。被告:蓝某某,男,l980年10月8日出生。原告周��某诉被告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l0日登记结婚。被告在婚前向原告隐瞒了其吸食毒品的恶习,结婚后原告才得知被告婚前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婚后被告也未真心改过,仍重蹈覆辙。2014年11月24日因吸毒再次被强制戒毒。原告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据法律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蓝某某口头答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蓝某某于2013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过程中原告曾发现被告吸毒。2014���6月10日原、被告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被告因吸毒被拘留,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现在XX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2015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庭审过程中,被告蓝某某辩称自己一直在努力戒毒,对原告的感情一直未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蓝某某系自主结婚,被告虽有吸毒情况,但其戒毒的决心强烈,现仍处于戒毒阶段,况且原告在婚前已经知道被告吸毒,原告可再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蓝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宇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