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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谢克林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林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终字第00168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林,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汉族,住所地蚌埠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3日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宏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吕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林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作(2014)蚌山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谢某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谢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刑初字第0030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青审 判 员 骆 涛代理审判员 季 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